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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是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31W)
解除同居關係是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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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同居關係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