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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能否對抗執行

財產分割 閱讀(7.79K)

一、離婚協議財產的分割能否對抗執行?

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能否對抗執行

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不能對抗法院強制執行,夫妻間的財產分割協議對債權人也是無效的,法院強制執行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

(2)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

(4)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

二、離婚債務怎麼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裡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夫妻離婚不等於就能不還債了,如果債務約定了償還期限,離婚時債務清償期還未到期的情況下,債權人原則上不能要求提前還錢,可只要確認了是共同債務,即使離婚了,男女雙方也都有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