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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按物權法99條處理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2.6W)

離婚後財產糾紛按物權法99條處理是怎樣的

離婚後財產糾紛按物權法99條處理是怎樣的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一、夫妻財產製度

1、婚前財產形態變化

雙方對婚前個人財產歸屬沒有約定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持續或財產存在形態的變化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孳息”、“自然增值”範圍的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應理解為未經經營或投資行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個人所有的古董、黃金、股票、債券、房屋等財產婚後自然增值部分應為個人財產,但上述財產婚後因經營或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應認為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一方經營或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共同財產。

3、因傷獲得的保險金、殘疾賠償金性質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保險金(本人為受益人)應為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殘疾賠償金應為一方個人財產。

4、買斷工齡款的性質與分割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買斷工齡款可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關於軍人所得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予以處理。

5、財產約定的特殊形式

夫妻間無書面財產約定,但雙方均認可或有證據足以表明存在財產約定合意的,應認定財產約定成立。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提起財產約定之訴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夫妻財產約定的履行、變更、撤銷、確認無效等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理解為第三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對已存在的夫妻財產約定知曉。

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後夫妻間財產製度及債務承擔安排的約定、變更,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二、股權分割

1、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處理

離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確因股權與案外人存在爭議難以確定的,可另案予以處理。

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另一方為隱名股東並要求分割相應財產權益的,參照上款處理。

2、股權價值的確定

離婚訴訟中待分割股權之價值存在爭議時,應採取協商一致、評估、競價、參考市場價等方式予以確定。

因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冊不全以及企業經營者拒不提供財務資訊等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或可以參照當地同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及其他方式來核定其價值。

3、具特殊人身性股權的分割

職工內部流通股等具有內部流通性的股權,離婚訴訟分割時應具體審查,並徵詢職工所在企業等相關組織意見,以確定具體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個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權應屬個人財產,但村民股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股東為夫妻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要求補償款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夫妻一方主張股權,另一方主張補償款的,可在確定股權價值基礎上由獲得股權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

上述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中註明的夫妻雙方股權份額不構成夫妻間財產約定;但如設立公司時根據相關規定提交財產分割書面證明或協議的,構成財產約定。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時,參照上兩款規定進行處理。

5、一人獨資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夫妻中一人為獨資公司股東,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且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主張股權但不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在考慮有利公司經營基礎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權、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或通過競價方式處理;一方主張公司股權,另一方不主張公司股權的,在確定公司價值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

上述股權分割中,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6、股東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原則上可判決歸股東一方所有,並給予非股東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非股東配偶放棄股權主張補償款的,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股東配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股東配偶放棄股權,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取得股權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釋明當事人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將股權變現,並對價款依法分割。

7、《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與《公司法》條文衝突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中“過半數股東同意”與2013年新修改釋出《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衝突問題,應適用2013年新修改釋出《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內容。

8、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確定

離婚訴訟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確定股票價值的,當事人對確定股票價值的時間點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辯論終結日的股票價值為準。

三、房產分割

1、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依成本價購買,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公房承租權所對應的利益系作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處理房產時綜合考慮公房承租權利益來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2、婚前借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於付款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3、有婚意的婚前購房

婚前由雙方或一方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產,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購房,在離婚時應考慮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係存續時間、有無子女等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4、一套住房處理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如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5、成本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以成本價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夫妻雙方工齡折扣、是否影響另一方福利分房資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6、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按照物權法的第99條去處理,基本上都是以約定來執行的,那麼檢察院在用物權法來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是嚴格按照約定去進行的。對於財產糾紛的案件,檢察院是需要根據很多方面去進行審查,那麼在涉及到非約定的財產分割時,就需要按照雙方提供的檔案去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