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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法院受理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財產分割 閱讀(1.84W)

離婚財產糾紛法院受理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那麼基本上不會發生一些爭執,但是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都會對離婚財產發生一些糾紛,因此在我國許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離婚財產糾紛法院受理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離婚財產糾紛法院怎麼收費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 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 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 10010元。

二、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誰承擔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

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首先可以告訴大家的是離婚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另外一種是協議離婚,這裡我們所說的是訴訟離婚,在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時候也會要求原告預交訴訟費用。具體的大家可以在當地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