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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管轄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5.78K)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管轄是怎樣的

離婚後財產糾紛管轄是怎樣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財產是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離婚不管是孩子的撫養權還是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是先緊著雙方進行協議,只有雙方的意見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判定裁決。人民法院進行分割的都是有權利人的財產,沒有權利人的財產人民法院不進行分割。

離婚進行起訴也是要找有管轄許可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起訴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許可權,那麼該人民法院會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許可權的人民法院。一般訴訟適用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不動產的管轄就由不動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