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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釋99條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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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釋99條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不同的行為受到不同法律額約束。對於犯罪分子來說,有時會受到多部法律的交差懲罰。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若遇到刑訴法解釋99條規定的可以提前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的,可以依照程式提出,犯罪行為人會受到刑法、民法的懲罰。

一、刑訴法99條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完善

1、給予當事人以程式選擇權

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害的被害人既可以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向民庭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受害人一旦選擇了在民事審判庭進行訴訟,則這種選擇就是確定的和不可撤銷的。

2、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具有優先地位

被害人在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訴訟的進行要受到有關民事案件訴訟管轄權與程式規則的約束。但是,如果民事訴訟是在公訴已經提起以後,或者是在刑事法院已經對被追訴人刑事責任作出判決之後才提起,或者在此之後民事訴訟才進行判決,不管是在程式進行上,還是在判決的作出上都要服從刑事訴訟。也就是維持目前的“先刑後民”模式。

3、明確精神損害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前文已經提到,把精神損害排除在附帶民訴的賠償範圍以外,既不利於法律體系的和諧統一,也不利於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尤其對那些主要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而沒有或很少物質損害的犯罪而言,更需要通過附帶民事訴訟進行保障。

4、完善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既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包括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民事責任的追究是民事訴訟的性質,同樣適用民訴中的保全措施,除了財產保全,先予執行也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

5、完善附帶民訴的執行保障措施

首先,可以把被告人的積極執行作為對其減輕刑罰、變更執行措施的考慮因素,這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把判決前的主動賠償作為法院量刑考慮從輕、減輕的情節;二是判決後的主動賠償作為罪犯在執行中減輕刑罰的依據。其次,可以仿照刑法中罰金刑的執行,規定隨時追繳制度。一旦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在查清罪犯財產後,作出隨時追繳的決定,保障被害人賠償權的落實。

6、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實現附帶民事訴訟與國家救助的相互補充

可以規定,如果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法從刑事被告人處獲得充分賠償而陷於生活困難,可以在犯罪行為發生後的三到五年內,向國家申請給予救助。當然,關於請求的法定期間,根據刑事訴訟的進行,可以延長到生效刑事判決作出後一年內,如果在法定期間內發生了阻礙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行使請求權的情況,或者有其他的正當理由導致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法行使請求權,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刑事被害人並不因此而失去其行使該賠償請求的權利。

關於如何快速有效地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一直是困擾各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個難題。即便在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絕對分開的美國,由於科技進步和金融交易日益複雜化,因犯罪而產生的民事訴訟逐漸增多,也出現了“平行訴訟模式”( parallel litigation)和“遞次訴訟模式”( subsequent litigation) 兩種型別,前者主要指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同時啟動的情況,後者則是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啟動後隨即啟動的情況。除此之外,還有越來越多的被害人選擇在刑事案件公訴階段或者審判結束後提起訴訟。司法實務中的複雜情況和各種問題已經引起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研究者的重視。[23]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作了補充規定,重申兼顧公正與效率價值的同時,強調了國家對被害人權益的尊重和保障。但是,作為民刑責任交叉的重點問題,作為公權和私權重疊的爭議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之路,任重而道遠。

是對受害人賦予的一項程式的選擇權,也即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也可以單獨的提出民事訴訟,當然,為了方便在司法管理,一旦提出,是不可以寵物小的,對於受害人不提出的情形,司法機關也是不會提起公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