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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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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範圍是什麼

我國法律對於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問題給出了明確答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即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婚前財產一般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財產人明確表示贈與。比如說婚前一方獨自出資購買的房產就屬於其個人財產,並不會因為結婚而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各種費用因為其個人受到傷害的賠償,因此配偶的另一方不能要求將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其對此財產進行了動用,需返還或賠償損失。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般來說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若沒有明確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是在遺囑或者合同中明確約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應當認為是對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從而成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另一方不享受其所得利益。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書籍等生活日常用品,涉及金額不大的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物品,但是金額巨大額如金銀首飾不應包括在其內。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的財產如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以及醫療生活補助費等,以及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均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二、約定的夫妻個人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實行約定財產製,其效力優先於法定財產製。對於夫妻財產的歸屬,夫妻雙方可以共同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將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此約定無效。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除了雙方可以自由協商約定外,其實多數情況下都是根據有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確定個人財產的範圍。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當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也是有可能屬於個人所有,這主要就是兩種情況,即在婚內一方受贈與或者繼承所得的財產,此時明確說明了只贈與給這一方或者遺產僅僅由這一方繼承的,那麼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