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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製還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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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製還是其他?

一、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製還是其他?

婚姻法規定的就是夫妻約定財產製。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夫妻約定的效力可以表現在三方面:

1、約定財產製對法定財產製的效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約定財產製的效力高於法定財產製,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財產製的規定。

2、約定財產製的對內效力

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製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

其一,依法達成的約定夫妻財產製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其二,約定夫妻財產製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其三,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約定夫妻財產製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3、約定財產製的對外效力

在我國規定的三種約定財產製型別中,由於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對各自的財產是獨享權利,對財產債務也是各自承擔,因而這一約定不僅影響夫妻的財產關係,而且對第三人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由於我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僅要求書面形式,並不要求當事人履行公示程式,故為維護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分別財產制下,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採取了極為嚴格的條件,即必須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內容的,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中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在此情況下,夫妻一方需要舉出確切的證據,證明其在與第三人交易時,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情況,否則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男女成為夫妻之後形成的家庭生活是很難讓客觀的法律隨意介入的,所以婚姻法為了保證家庭的自主性而規定了夫妻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具體分配比例,夫妻約定好之後在離婚的時候就不會出現很大的問題,只需要按照原有的約定分割或者要求法院做主來分割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