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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個人債務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債務 閱讀(1.2W)

一、婚姻法夫妻個人債務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夫妻個人債務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具體有哪些?

(一)婚後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在法院審理夫妻之間債務糾紛的這個問題上,也適用於誰主張誰舉證制度。如果相關的證據都能證明是個人債務的話,那對於個人債務就不應該是夫妻兩個人償還的,應該用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