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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及規定?

財產分割 閱讀(1.71W)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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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的合法收益及相關產權,夫妻雙方的財產在婚後直至離婚或另一方死亡在這期間內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在婚前雙方有簽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合同,否則夫妻雙方都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實行法定財產製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或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夫妻書面約定的共同財產和約定不明確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不完全等同於家庭共同財產。如果家庭成員只有夫妻和無個人財產的子女,那麼,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家庭共同財產。然而,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共有的財產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的個人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或者由夫妻將婚後所得財產全部或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或由夫妻將婚前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財產後所剩餘的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是指由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協商解決。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夫妻雙方協議,是因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用途、性質、功能有更加深刻的瞭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也有助於雙方的自覺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財產的協議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動干預。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的財產雙方都是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的終止是雙方在婚姻破裂後或夫妻雙方有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被分配或者被繼承。夫妻共同財產中不包括婚前或婚後雙簽訂相關合同後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