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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3.26W)

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要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及範圍。共同財產分割是非常容易引發糾紛的地方,在很多離婚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往往在財產分割上面。《民法典》是指導公民結婚、生育及離婚等事情的重要法律,那麼《民法典》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民法典》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由此可見,按照最新法律規定,《民法典》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包括夫妻存續期內的工資收入、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繼承財產和社保公積金等。如果夫妻婚後買了房子,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管是誰出的錢,都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的時候,雙方應該按照男女平等、有利生活、照顧子女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