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1.07W)

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關於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國《民法典》允許夫妻按照雙方的意願,約定處理雙方的財產關係,可以滿足新形勢下夫妻因各種原因(如個人承包經營、再婚夫妻的財產、涉外婚姻及涉及港、澳、臺同胞的婚姻等)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以上是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定的財產情形,對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離婚案件中比較容易解決。但審判實踐中的財產問題錯綜複雜,種類繁多,卻並非能夠生搬硬套的。

在離婚案件中有這樣兩類問題比較普遍,亦頗具有爭議。

一 是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

二 是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後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一)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及分割。

在基層法院,90%的當事人來自農村,按照農村的風俗習慣,男女雙方只有在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以後,雙方父母才會選擇黃道吉日為兒女舉行結婚儀式。因此,按農村的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才算真正意義上的"結婚"。"結婚"的同時,女方父母要為女兒陪送嫁妝,結婚當天將該財產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樣要為兒子購置結婚必備的生活用具。

三、男女雙方的以上財產均是在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離婚時該類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理由是,"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因此,男女雙方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前提,而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風俗而已,與婚姻關係是否確立沒有必然的聯絡。從結婚登記直至婚姻關係解除時為止的一段時間,稱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綜上,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的《民法典》有很多種的條款,面對於夫妻財產的約定,只要在婚姻續存之間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好所有的財產,就可以更好的處理好雙方財產的糾紛,所以,夫妻財產的制度我國都是有明確規定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