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婚姻法夫妻一方財產的劃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8W)

婚姻法夫妻一方財產的劃定是什麼?

一、最新婚姻法夫妻一方財產的劃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姻法規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於受贈子女個人婚前財產。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12日釋出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次公佈的司法解釋共包括19條內容,於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釋的第七條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從司法解釋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夫妻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也是要對個人財產以及婚後共同財產劃分明確,一般情況下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都是屬於個人的財產,那麼在離婚時不能對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