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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一、汙染環境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汙染環境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相關解釋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汙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散以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本條規定的“有毒物質”,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關於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含重金屬的汙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

本條規定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包括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情形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重點排汙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本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大、消除汙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費用。

本條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本條規定的“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於很多的一些環境汙染的行為是做出了嚴厲的打擊,甚至是規範到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相關環境犯罪來進行懲處,所以如果導致一些廢料的排汙或者是導致公民的財產受到損失,必須進行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