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解答>環境汙染罪律師解答>

環境汙染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環境汙染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在環境汙染的情況下,要是汙染者沒有免責事由的話,此時就需要對受害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進行相應的賠償。實踐中,很多人都想了解環境汙染賠償標準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那麼,下面,就讓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你好好解答吧。

一、環境汙染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人身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汙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

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環境汙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

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汙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對於上述三種損失,舉一個水汙染的例子說明:甲工廠排水汙染了乙承包的魚塘,造成魚死亡,其中死亡魚的價值即是直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尚未到捕獲的季節,還可以繼續長大,則長大以後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預期收入,該預期收入是間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塘被汙染,將魚塘恢復到汙染以前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項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汙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二、對於賠償標準的建議

1、對於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

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確定;對於汙染環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雖未經醫治,尚沒有支出醫療費等,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以補償人體的潛在損害。

2、對於財產損害賠償

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於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徵去把握: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範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鑑定單位作出鑑定結論後,再予以確定。對於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該費用往往是天文數字,而且難以確定最終數額,對於該損失筆者認為可以由相關部門作出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時間的鑑定結論,再結合第二種間接損失,計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間內的預期收入的損失,由汙染責任者予以賠償;當然如果汙染責任者選擇恢復環境,也可以判決由其在一定的時間內予以恢復。

關於環境汙染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失,從而需要進行的賠償標準問題,我們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但是,實踐中可以根據一些參考因素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詳細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如果你覺得小編帶來的文章,還不能夠解開你的疑惑的話,那麼建議你及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讓律師幫助你進行實際問題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