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解答>環境汙染罪律師解答>

汙染環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汙染環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想要了解汙染環境罪,那麼除了要先知道其具體的構成要件外,還需要知道法律規定的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這樣才能準確的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相關犯罪。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你?汙染環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汙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散以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近年來,全球的環境汙染問題一直在加重,而我國也根據時代的發展對相關的犯罪作出了規定,以求能夠加大對汙染者的處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相關犯罪的發生。如果你還想了解汙染環境罪其他方面的知識,如處罰等等,你都可以來電直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