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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罰金標準是怎樣的?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4.72K)

一、汙染環境罪罰金標準是怎樣的?

汙染環境罪罰金標準是怎樣的?

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汙染環境罪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338條規定:汙染環境罪罰金的標準是無限額罰金。

該條款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二、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汙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散以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