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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 汙染環境罪怎麼認定

環境汙染罪 閱讀(1.94W)

環境汙染的現象在當前社會還是比較嚴重,雖說當前國家推行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能夠已有許多企業參與,但是由於可持續發展戰略從一定程度上會提高企業的運營成本,所以還有部分企業沒有積極參與,還存在環境汙染的現象。那具體來說汙染環境罪犯罪主體是什麼呢?

汙染環境罪犯罪主體是什麼,汙染環境罪怎麼認定

一、汙染環境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二、汙染環境罪犯罪的認定

原先對汙染環境罪的追訴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但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佈後,確立了新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1次會議、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汙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一)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具體的內容主要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向土地,以及氣體等排放有害的物質。對於汙染環境,不管造成的後果如何,其行為都是不對的,不僅有違道德,同時也觸犯了國家的法律,那麼就應當為此行為負責,承當相應的刑法。

第九條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汙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汙染擴大、消除汙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環境保護需要我們每個人付出努力,在保證個人不參與環境破壞的同時,還需要對他人對下一代進行監督,養成良好的習慣,發現有環境破壞環境汙染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加以制止,嚴重的情況一定要及時檢舉,與此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