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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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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制定是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離不開法治的保障,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本著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事業的原則,造福廣大人民群眾,促進健康中國的建設。

《中醫藥法》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聘用上述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炮製中藥飲片、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資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炮製中藥飲片、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製中藥製劑的,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釋出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與經審查批准的內容不相符的,由原審查部門撤銷該廣告的審查批准檔案,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違反本法規定,釋出中醫醫療廣告有前款規定以外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對自然、人體、生命、疾病相互之間關係規律的總結和認識,中醫藥具有獨特的醫學理論,在中醫藥的發展過程中,我們也應當加強中醫藥知識的宣傳和普及,讓群眾認識到中醫藥的好處,也通過接觸中醫藥知識,避免上當,掉進不法分子虛假宣傳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