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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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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現今社會,完全依靠在自然狀態下進行傳承、傳播是不夠的,必須依靠政府、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的支援。其中,政府通過調動各種行政資源來支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顯得尤為重要。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物件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境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境外個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主要通過行政行為支援或保障傳承、傳播活動的實現,包括採取法律、技術、行政、財政等措施,建立對傳承、傳播活動的保障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應以政府為主導,並且不能盲目和過度商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