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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土地買賣合同解除契稅誰來承擔?

合同終止 閱讀(2.76W)

一、法院判土地買賣合同解除契稅誰來承擔?

法院判土地買賣合同解除契稅誰來承擔?

契稅可由有過錯方承擔。

契稅是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稅收。

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徵:

(1)徵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徵稅,契稅徵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於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

(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課徵一次性契稅。

(3)契稅採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一定比例的稅率課徵。

二、契稅的徵稅物件

契稅的徵稅物件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徵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的解除就代表著雙方的關係將隨之消失,如果是利用訴訟程式來解除的,那麼所應該要承擔的稅錢也必須要繳納,但這具體的就要看法院如何的判決,誰有錢誰承擔的責任就要多一些,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