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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連帶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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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連帶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連帶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連帶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依照我國擔保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以下情形,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依法免除: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是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對於這兩種情形保證人不需承擔保證責任。

二、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在商品房買賣交易的過程當中,開發商通常情況下就是業主的保證人,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銀行實際上是沒辦法要求開發商承擔所謂的連帶責任的,但想要和銀行依法解除貸款合同的話,這需要開發商自己去當面和銀行溝通,和業主是無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