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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溢價損失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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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溢價損失由誰承擔?

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溢價損失由誰承擔?

由違約方承擔,雙方應當對溢價損失進行認定處理,具體可以解除買賣合同的情況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火災等自然現象以及戰爭等社會現象。當然並非出現不可抗力就會導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解除。

(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行為。

(3)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已屆履行期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然而,並非債務人的遲延履行行為必然帶來合同解除的後果,只有當“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債權人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違約行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當然,這是以債務人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為前提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解除買賣合同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法定解除,一種為約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而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為約定解除。

二、合同的協議解除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係。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係,使雙方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協議解除採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也應當對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一方私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還需要追究相關的違約責任並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