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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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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賣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購買商品房要注意的事項:

近年來,房地產專案不合法的投訴是一大熱點,核實開發商提供的資料,保證五證俱全,是挑選房屋時要特別關注的。這“五證”包括:

(1)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國土部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明開發商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擁有產權保障);

(4)建設部門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5)國土部門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為了明確開發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讓土地,購房者應重點審查下列檔案: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繳納地價款的有關憑證。

需要明確的主要內容有: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出讓地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的數額及繳納情況,投資開發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規劃條件。

應特別注意的是:

(1)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應同時加蓋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

(2)土地證上應加蓋“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如果土地證上加蓋了“臨時土地使用證專用章”,則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繳足地價款。

(3)土地證不得擅自塗改。

(4)土地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和開發商的名稱相一致。

如果出賣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賣家已經以更高的價格把這套房子賣給了其他人,在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買家肯定是可以讓出賣人支付違約金的,如果不是這種狀況,出賣人無緣無故的單方面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可能性是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