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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合同有哪些內容 | 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 閱讀(1.8W)

非要是合同沒有特定的形式,但具有法律效力並能夠依法生效,它與要是合同有著非常顯著的區別。那麼,您知道非要式合同有哪些內容麼?它與要是合同的區別表現在哪些方面呢?本站將會就此類問題為您詳細解析。

非要式合同有哪些內容?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非要式合同

非要是合同是法律、法規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備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又稱"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對稱。不需要採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核准登記、鑑證、公證或第三人證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簽訂程式簡單,只要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二、非要式合同的成立條件

1、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式沒有特殊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於非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非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非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或一些重要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三、要是合同和非要是合同的區別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於形式要件是屬於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於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採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於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採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於生效要件。當然對於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非要是合同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就可以生效,它只需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就可以生效成立。它與要是合同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具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其實我們平時所簽訂的大多數合同都屬於非要是合同。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非要式合同有哪些內容”的全部知識,希望對您有參考價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