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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從何時成立 | 有哪些條件

合同訂立 閱讀(3.03W)

在合同的有關分類中,具備一定法律規定形式的合同被稱為要式合同,與之對應的則是不要式合同。像擔保合同、質押合同等都屬於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成立和生效有哪些規定?要式合同從何時成立?成立條件是什麼?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通過下文給與了相關介紹。

要式合同從何時成立?有哪些條件

一、什麼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成立時間

書面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種情況:

1、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成立的程式無特別規定或約定的,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的程式有特別規定或者約定的,完成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三、要是合同成立的條件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

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裡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由此可見,關於要式合同從何時成立分為兩種情況,一般來說,合同雙方對合同成立並無特別說明的,自雙方簽字蓋章起合同成立;如果法律對合同成立時間有特殊規定的,法律約定的時間就是要式合同的成立時間。如果要式合同一方已經履約,也將視為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