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哪些情況下無效合同解除?

合同效力 閱讀(3.34W)

一、哪些情況下無效合同解除?

哪些情況下無效合同解除?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區別的,具體表現在:

1、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係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

2、對於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3、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4、在法律後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情況有幾種?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合同生效必須具備一定要件,生效後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合同條款含有欺詐脅迫成分、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當事人出於非法目的簽訂的,這些合同無效應當解除。只要是部分條款無效,整個合同就不發揮效力,當事人也無需遵守合同條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