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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租房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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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租房合同無效

房屋租賃的出現,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住房壓力,很多暫時不想買房的人會選擇租房,因為涉及到居住事宜,租房還是需要謹慎行事。租房必然涉及到租房合同簽訂,此時就需要注意出現租房合同無效的情況。那通常在哪些情況下租房合同無效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下租房合同無效

房屋租賃在現代生活中已經是十分常見的了,但是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的問題還是比較複雜的,特別是對於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的認定上,存在比較複雜的情況。那哪些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4、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如果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法律為了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規定了四種認定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在這裡,我們也提醒有租房意願的人們,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時候,要做一定程度的審查工作,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如果認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後,又該怎麼辦呢?

二、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後怎麼辦?

很多當事人由於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進行有效的審查,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我國法律關於“無效合同”的相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具體到房屋租賃這種情況,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扣租金等。另外,如果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對於房屋佔有期間的費用的規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對於在房屋出租時的損失認定,法律規定了四種情況: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簽訂租房合同本身就是為了保護彼此的利益,讓租房活動得以很好的履行。因此一旦出現租房合同無效的情況,那麼該合同就不能約束當事人的行為,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對哪一方來講,自己的利益都是有可能受到損害的。由此可見,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簽訂租房合同是多麼重要,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租房合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