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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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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一般都是在約定的期限屆滿的情況下進行的,但實踐中,有時候可能出現企業或勞動者單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對於企業而言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那麼究竟在哪些情況下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下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裡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型別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否則企業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那麼此時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當然,有些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需要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補償。而在計算這個補償的時候,也是根據員工在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