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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合同解除無效

合同糾紛 閱讀(3.01W)
什麼情況下合同解除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條規定,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行使解除權的程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沒有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那麼這種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是無效的。只有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型別: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為。其中,違約行為原則上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違反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