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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買賣房屋合同私協議怎麼寫有效

合同效力 閱讀(2.55W)

一、農村買賣房屋合同私協議怎麼寫有效

農村買賣房屋合同私協議怎麼寫有效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

1、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市鎮村號(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築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2、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共萬仟佰元(小寫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3、雙方同意於年月日由甲方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4、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責任。甲方應協助乙方辦好過戶手續。

5、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繳納的稅費,由方負擔。

6、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經房地產交易主管機關稽核後,上述房屋產權歸乙方。

7、甲、乙雙方同意上述協議,各無異議,不得反悔。

8、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中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中證人(簽字):章

年月日

二、農村無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農村房屋不得轉讓的規定,系對農村房屋交易過程中為維護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一種原則意義上的管理性規定,旨在規範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係。

2、這一規定在性質上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屬於取締型的禁止規範。故違反上述規定並不必然導致交易行為及締約合同的無效。

3、對以將來可能取得所有權的財產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不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致使標的物不能交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農村房屋在交易時,應辦理這類房屋的登記變更,保護購買人員的合法權益。一旦房屋管理部門對這類房屋的姓名更改後,這類房屋歸屬登記當事人所有。如房屋沒有房屋權屬證書的,不可以用來交易,無法辦理登記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