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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失賠償標準的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合同違約 閱讀(2.42W)

一、違約損失賠償標準的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違約損失賠償標準的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在實踐中,可預見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把握,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就會導致當事人亂用或者曲解“可預見”的本意。因此法律對可預見性採取了一些限制。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2)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3)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範圍之列。

二、什麼是法定損害賠償的原則?

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規則:

1、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現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後者是指合同履行後可以取得的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採用合理預見規則的根本原因在於,只有在交易發生時,合同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並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

3、減輕損失規則。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規定在我國是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

具體的賠償範圍必須根據雙方合作的實際事宜來分析的,肯定經濟賠償絕不僅限於當下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也應該計算出合同正常履行以後的情況下企業可以獲得的收益,收益和當下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都是在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範圍內的。雙方對這一點最好是自行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