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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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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概念中,損害的內涵和外延遠比損失的內涵和外延豐富。邏輯上,兩者關係是屬種關係,損害不僅僅包括財產方面或金錢方面的,而且還包括非財產方面或精神方面的,而損失則強調財產或金錢損失。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界定

損害賠償,顧名思義是指對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是損害的法律後果,其實際上是一種民事責任。從不利益的內容分析,作為後果的損害賠償應從廣義上理解,即包括有違約損害賠償,也包括有侵權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作為損害賠償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精神損害所導致的法律後果。精神造成的損害就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對自然人來講是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精神活動的損害,以及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其最終表現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通過對損害、損害賠償及精神損害的分析,我們可以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作一探討和分析。

自從《民法典》頒佈實施以來,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稱謂有以下幾種:一是使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認為精神損害就是行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他人心理、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無法進行正常的日常活動的非財產損害。精神損害賠償就是加害人對此種精神損害承擔的財產責任。二是使用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概念。此觀點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提法不妥,主要理由是:法人根本不存在精神損害;精神損害以內心感受為依據衡量賠償,不科學。

以上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含義進行界定,但是,從這些概念的比較中可以發現,對精神損害定義中人為地加上了一個前提-侵權,從表述上包括“侵權”“侵犯”“侵害”等,而事實上,根據前文概念的分析,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侵權這一邏輯前提。除此之外,對精神損害賠償更趨於“非財產損害賠償”,現分析如下:

本神損害賠償的提法不太嚴密,容易引起人們的誤解和邏輯上的混亂。

在民法上,民事權利有財產權和非財產權之分。侵害民事權利所造成的損害有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之分。在法律上,非財產損害是以非財產的存在為前提,那麼可以認為精神損害是行為人損害非財產權(直接侵犯和間接侵犯)為前提的,以精神損害為結果的一種民事責任。但是,這種提法在邏輯上不太確切,在法律術語中很難找到其對稱術語。人們很容易將財產損害作為精神損害的對稱術語,但這是不科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