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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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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是在民事合同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情況,例如一方在與對方達成籤合同的協議之後即反悔,由此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對於締約過失是要進行賠償的,那麼締約過失損害賠償有哪些範圍呢?

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的範圍

對於締約過失中,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範圍應該包括哪幾部分。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締約過失中,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應當限於信賴利益的直接損失。所謂直接損失,指的是因為信賴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

(1)信賴對方的要約而與對方聯絡、赴實地考察以及檢查標的物等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

(2)因信賴對方將要締約,為締約做各種準備工作所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

(3)為談判所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而且各種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合理的即受害人應當按照一個謹慎的小心的合理的人那樣,支付各種費用。因為只有合理的費用才與締約過失行為有因果關係,並且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締約過失責任中的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一方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導致的現有物質、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主要是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信賴利益的損失應包括準備締約而支出的費用及由支出的費用而損失的利息等直接損失,學術界不存在爭議。有爭議的是締約過失損害賠償是否應該包括間接損失的賠償,而間接損失的賠償表現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交易機會喪失的賠償。

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範圍總的來講,包括了對方因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這就是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傢俱體闡述的內容。不過,各位需要注意了,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只是針對人身的,所以在締約過失損害賠償中是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如果您還想了解一些締約過失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諮詢,同時還能就您的具體問題向本站的線上律師進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