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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違約損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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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合同違約損失如何界定?

租房合同違約損失如何界定?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參考如下法條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給您造成損失的30%。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違章建築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4、出租人未就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5、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7、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在房屋租賃中,合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雙方都需要根據合同進行處理。尤其是合同解除時,如果有損失,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關鍵是實際損失一般不太好界定。就需要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只能起訴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