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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違約金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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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違約金如何處理?

合同無效違約金如何處理?

合同無效違約金的處理原則是關於違約金方面的條款約定,依然是無效力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無效合同與不能履行不是一個概念,無效可能基於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法律禁止而無效,如前所述,如果該房屋是不能轉讓的,則合同無效。如果因為一方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一是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於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於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是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 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後果的 損失並無因果關係。合同履行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不能因為合同無效而否認交易的真實性,不能人為地否定交易基本規律。對於合同雙方的輕微違法情節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對於雙方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導致合同繼續履行不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絕大部分履行完畢的;對於雙方當事人雖有違法情節,但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以及其它類似情況存在的,應當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並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過錯、過失,合理分擔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當代社會現在如果一個合同自始不發生效應的話,就意味著之前如果已經履行到的財產方面的義務,就應當將這個財產返回,不能夠返回原物的,還必須要按照市場上的價格來進行折價返還。因此其中涉及到的違約方面的條款也是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