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合同中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如何處理?

合同違約 閱讀(2.18W)

一、違約金和定金指的是什麼?

合同中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如何處理?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對方預先給付的金錢,給付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二、違約金和定金有何區別?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三、合同中同時規定了違約金和定金如何處理?

由於民法典規定的定金在性質上屬於違約定金,具有違約定金的性質,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方式適用,而不能並用。但本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由於定金分為立約定金、解約定金、證約定金、成約定金和違約定金,民法典只對違約定金與違約金並存時的適用做出限制,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在一方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方式可以並用。

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一併主張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並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援。

由此可見,按照民法典規定,買賣合同中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條款的,發生違約後,一方只能主張違約金或者定金,不得要求對方同時承擔。通常情況下,守約方應該按照對自己最有利的賠償方案執行。大家知道了違約金和定金如何處理,當遇到合同違約的時候,就知道如何主張損失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