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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無效合同 | 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合同效力 閱讀(2.92W)

合同並不是簽訂了就是有效的,在某些標準下,合同甚至會無效。在因合同無效而發生合同糾紛時,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首先應對合同 無效進行認定。那麼,應該如何認定無效合同呢?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那麼對於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希望下文內容能夠幫到您。

如何認定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一、如何認定無效合同

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在法院做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

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二、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一是,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二是,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三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並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

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

無效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麼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根據上文內容我們知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說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也無效。不過,如果合同在被確認無效前您已經交付了貨款,您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財產。如果因合同無效而給您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且是由於對方的過錯造成的,您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如果對方無理拒絕,您可以起訴他。具體怎麼起訴,您可以諮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