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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以及違約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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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那麼在實踐中,面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違約金責任是怎麼規定的?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內容。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以及違約金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以及違約金責任

一、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一是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於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於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是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後果的損失並無因果關係。合同履行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不能因為合同無效而否認交易的真實性,不能人為地否定交易基本規律。對於合同雙方的輕微違法情節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對於雙方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導致合同繼續履行不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絕大部分履行完畢的;對於雙方當事人雖有違法情節,但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以及其它類似情況存在的,應當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並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過錯、過失,合理分擔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無效合同違約金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合同無效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無效合同與不能履行不是一個概念,無效可能基於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法律禁止而無效,如前所述,如果該房屋是不能轉讓的,則合同無效。如果因為一方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只要出現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對於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違約條款就是沒有效力的。對於導致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你需要了解賠償責任的標準,可以諮詢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