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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建築合同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12W)

一、無效建築合同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無效建築合同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是否能主張違約金,在司法實踐中的爭議比較大。

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應屬無效,一方主張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

另一種意見認為,《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仍可參照無效合同主張違約責任。

但在實踐判例中,建設工程合同確認無效的,違約金條款不再適用,但可以按照《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和解除後的處理原則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託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互相權利義務的協議

二、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怎樣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我國公民的利益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與自身利益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民事合同的訂立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