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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違約金過高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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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同的違約條款,雙方都應該特別重視,因為這是以後發生合同糾紛的處理依據。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針對有些合同糾紛案件,法院會認定原合同違約金過高。那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針對這個在合同簽署過程中比較常見的問題,本站小編通過下文給大家簡單講一講。

原合同違約金過高如何處理?

一、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

2、合同當事人一方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申請調整違約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確定違約金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予以適當減少。

3、同時,調整過高的約定違約金並不違反合同自由原則。以合同自由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現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權利,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違約金,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我們必須尊重,但約定的違約金應當合理,必須符合民法中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對於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違約金是否過高,首先須由違約方承擔主張責任,其主張後還須承擔能夠引起法院對是否過高產生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在法庭對違約金是否過高產生合理懷疑後,法庭才能將舉證責任分配至守約一方當事人,由守約方承擔其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最後由法院根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進行判斷。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設立的目的為免除違約損失的舉證責任,因此對守約方的舉證要求不宜苛刻。

綜上所述,雙方擬定合同違約條款的時候,雖然出發點都是防止對方發生合同違約,但是約定的違約金不能過高。按照法律規定,如果違約金比例超過30%,法院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就可以認定原合同違約金過高。針對這種情況,法院會結合實際損失情況給予降低,直至違約金在一個合理水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