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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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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有什麼規定

約定賠償,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款是民法典對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最集中的體現和規定。從體系上來看,它首先以因果關係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損害賠償的可能範圍或者說合同利益的總體構成,接著就損害作了基本的型別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後確立了賠償範圍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則,從而最終確定受害人真正獲得賠償的數額。

違約損害賠償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補救方式。從性質上,違約損害賠償實際上法律強制當事人給受害人一筆金錢,目的在於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違約損害賠償,可區分為遲延賠償和填補賠償。前者產生於履行遲延場合,是與本來的給付一併請求的損害賠償,這種遲延賠償被解釋為本來給付的擴張。填補賠償以履行不能場合產生的損害賠償為典型,是代替本來給付的損害賠償。亦即,在履行遲延這樣的違約場合,對履行請求權附加上了賠償請求權;在履行不能這樣的確定的違約場合,賦予填補賠償請求權以替代本來的履行請求權。

由於債務不履行(違約)的損害賠償系轉換的損害賠償之債,通常認為它與原來的債權或履行請求權具有同一性。具體說來,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本來債權的擴張(遲延賠償場合)或者內容的變更(填補賠償場合),與本來的債權具有同一性。履行請求權與各種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同一性,是指在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以及時效期間等方面在法上作同一的對待,其實益在於:附屬於履行請求權的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同樣及於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般情況下,合同中違約金的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確定的。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的,守約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重新調整違約金標準。而且違約損害賠償是有一定的原則需要遵循的,比如合理預見賠償及完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