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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第15條違約金寫0是否可以

合同違約 閱讀(3.22W)

一,購房合同第15條違約金寫0是否可以

購房合同第15條違約金寫0是否可以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購房合同違約金擔保合同當事人履行購房合同。由於購房合同違約金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開發商和購房者為了避免承擔違約金,都儘量按照房產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購房合同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購房合同的順利履行。

二、如何確定違約金

按照規定,若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導致合同無效,又或者合同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便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3%,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違約金的問題需要自己與合同的簽訂方進行有效的協商,問題的處理才會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但是更多的是自己的利益維護需要在既定的基礎上進行有效的分析,從而確定自己的權益,不過在生活中更多的是糾紛,因此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