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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差價損失與違約金是否可以一起拿

房屋買賣 閱讀(2.15W)

購房差價損失與違約金是否可以一起拿

一般情況中,許多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明確解除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但基於當前過熱的房地產買賣市場,大部分人還約定解除房屋過後請求補償購房差價損失。那麼,購房差價損失與違約金是否可以一起拿?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合同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賠償違約金或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但是對於合同約定違約金與差價損失並不能當然同時享有,因為違約責任應以購房者所受的損失為限。

具體遵循以下的法條規定: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該條規定了合同解除後,過錯方需賠償相應的損失。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這個法條規定了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但應依法遵循兩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即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等,間接損失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即損失應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這個法條規定了,對於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但是仍以所受損失為限。

所以,在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違約金跟差價損失補償並不能當然一起拿到。

綜上可知,對於購房差價損失與違約金是不能同時要求的,其中的違約責任應以購房者所受的損失為限。但現實中有的購房者往往就是同時主張二者,但最後都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援。在閱讀了上文之後,還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