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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缺席判決是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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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缺席判決是第幾條
行政訴訟法根據第幾款第幾條申請高院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