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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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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出現預期違約行為時,是否承擔預期合同違約的責任取決於債權人的不同選擇,進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毀約方並不一定都要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那麼,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小編將給出相關的法律知識,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

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拒絕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

預期違約發生後,債權人可以用書面、口頭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絕對方的毀約表示,此時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行為構成實際違約時,債權人可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

對於默示毀約的案件,債權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或撤回毀約表示。如債務人拒絕撤回毀約表示並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對明示毀約的案件,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3、債務人撤回毀約

債務人作出毀約的意思表示後,有權作出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債務人撤回毀約表示的,應視為未作出過毀約表示。但債務人這種撤回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預期違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同時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2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

在實踐中,鑑於明示預期違約當事人採取明確的意思表示,屬於一種明顯的、確定的毀約,比較容易判斷,但在實踐經濟活動中,比如金融活動中,明示毀約就鮮有發生,默示毀約的情況偏多。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默示預期違約?是否構成默示預期違約,可以從當事人的行為判斷,同時也可以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而不僅限於依當事人的行為判斷,《民法典》第594條第2項規定了“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方面判斷默示預期違約,而沒有規定從客觀事實方面判斷,容易導致預期違約制度的濫用,並有違鼓勵交易的合原則。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四種情況作為默示毀約的合理理由。《民法典》第568條規定: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當對方出現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時,對方當事人刊登不安抗辯權,要求提供擔保而不得的,也可認為其有確切證據,則構成默示毀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商業活動的開展離不開經濟個體之間的的合作,充分的合作才能促使雙方達到共贏的局面,而合約的簽訂使雙方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上文已經有了詳細的闡述,對此不做過多論述,如有其它疑問,歡迎諮詢365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