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違約的後果有哪些?
這個主要取決於雙方勞動合同中具體內容的約定,主要是指違約條款的約定.
當然了,如果這種違約行為本身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比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等,可以直接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來處理。
甲方有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 違章指揮、強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五)法、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甲方有第(三)、(四)項為,乙方可以即解除勞動合同,需事先告知甲方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如乙方未通知義務擅自離職應 賠償甲方損失,雙方約定損失計算額為相當於乙方一個月所有收入的額。
二、乙方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或者甲方規章制,嚴重違反勞動紀和甲方規章制 是指: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是指:
1、出現甲方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第4點所的重大責任事故或第5點所違法為;
2、給甲方聲譽造成嚴重影響;
3、盜竊、冒領、故意毀壞甲方財物。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影 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手段獲得聘用經甲方查證屬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乙方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也能從事由甲方另 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經 甲乙雙方協商能就變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終止 有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 散的。 經濟補償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民法典》勞動合同甲方與乙方以雙方勞動合同中具體內容的約定為準,如果任意一方違約,按勞動合同違約處理方法來解決。一般為解除勞動關係、賠償損失等方式。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有涉及違法情節的也應該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