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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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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是出現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的,根本違約會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那麼,合同法中,關於根本違約的具體法律後果都有哪些詳細的規定?根本違約會涉及哪些方面的問題?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根本違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根本違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根本違約的溯及力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具體說來:(1)返還原物;(2)受領標的物為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3)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併返還;(4)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而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

例外的,連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常見的連續性合同主要有:租賃合同、借用合同、委託合同、僱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由於這些合同在內容上的特殊而無法恢復原狀,故這些合同的解除,就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合同的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解除併發生的給付行為有法律依據而有保持力,但尚未履行的義務被免除。

2、關於損害賠償

合同解除時能否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何種損害賠償,各國立法有所不同,大體說來有以下幾種立法例:

(1)合同解除排斥損害賠償,即規定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時不能請求損害賠償,若請求損害賠償,則不能解除合同,其立法理由為:解除是以使合同恢復到與訂立以前同樣狀態為目的,解除使合同關係溯及到成立時消滅,因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而也不得不消滅。德國法是採取此立法的代表;

(2)合同解除與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並存,其立法理由為: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損害賠償,在合同解除前即已存在,不能以合同解除而變成不存在,法、日等國採取此種法例。

(3)合同解除與合同消滅的損害賠償並存,其立法理由為:合同既然因解除而就放棄了,就不應該在承認以其與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不履行為理由的損害賠償,但對於信賴利益的損害,應依法賠償。瑞士債務法採取此種立法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與《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同時為了切實保護過錯方的合同權益,合同解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僅包括債務人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而且包括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所應賠償的損害一般包括:

(1)債權人訂立合同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2)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3)債權人因喪失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4)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人的給付物時,因返還該物支出的必要費用。

3、可預見性問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歐洲合同法原則均採取了可預見性標準進一步限制根本違約或根本不履行的構成。我國合同法對根本違約所產生的解除權並未明確規定採用可預見性標準。可預見性理由最早適用違約損害責任範疇,認為該範圍不應超過違約方在定立合同時已經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這一原則實質上反映了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享有決定其合同義務範圍的自由,而不履行義務所導致的後果的確定也有賴於當事人的意思,其首先取決於當事人的預見,這是因為,每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都應當並能夠估計其承擔的風險。

可預見性理論對英美合同法產生了巨大影響,其認為,損害賠償應是被公平地合理地認為是對自然地發生的損害的賠償,即按照事物發展的通常過程產生於這一違約本身的損害的賠償,或者應當是可以被合理地假定,在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時已經在他們預料之中的行為違反該合同的很可能發生的結果的損害的賠償,另一方面,如果違約的一方完全不知道這種特殊的背景,其至多隻能被假定在其預料之中的想到了在通常情況下產生於該違約的損失的數量。

我國合同法在損害賠償範圍上也採用了可預見性原則,其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對於可預見性理論是否適用於根本違約產生解除權,我國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鑑於解除合同亦屬於對違約行為的救濟方式之一,不考慮違約當事人對違約後果的預見,實難贊同。況且,未規定可預見性標準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在考慮根本違約判斷的方法上也注重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情況。

4、關於免責問題

多數國家對於免除根本違約或重大違約的合同責任條款予限制,免責條款多與定式合同有關,對定式合同的規制,各國在立法、司法上均有體現。非定式合同中的免責問題則複雜一些。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應取決於具體場合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權衡,具體而言,如果民事責任成立和實現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滿足社會公德的需求所必需,那麼免除民事責任的條款無效,如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責任的條款,免除根本違約的條款原則上應為無效,以根本違約行為免責條款功能的阻卻事由,即謂在發生根本違約時,原則上違約當事人不得援引該條款要求免責,因為根本違約破壞了合同的根基,如果允許這種條款發揮效力,依通常觀念,不合公平理念。當然,免責條款系當事人分配合同風險的工具,也不能完全限制其功能的發揮,如果當事人使用了明白無誤的語言,且系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免除根本違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那麼也並非絕不可能。

根本違約主要涉及四個方面的法律後果,關於合同的當事人最關心的肯定還是違約損害賠償的問題。上面的內容也說明了關於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問題,在實踐中,具體的損害賠償標準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確定。如果你不知道怎麼計算以及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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