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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確認之訴的嗎?

合同糾紛 閱讀(2.65W)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確認之訴的嗎?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確認之訴的嗎?

是的。 所謂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其特徵一是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並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確認之訴最終並不發生執行問題。二是所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

二、確認之訴的特點

確認之訴有兩個主要特點:

第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第二,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

三、確認之訴的條件範圍

1、當事人適格。

①當事人適格,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②訴訟當事人有原告和被告兩類,相應地,當事人適格,亦可分為原告適格(積極適格)和被告適格(消極適格)。訴的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

③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是解決何人可成為特定確認之訴訴訟或案件的當事人的標準問題,是否具備訴的利益的問題是解決特定確認之訴糾紛是否有訴訟保護必要性的問題。因而,它們的共同功能和意義主要在於,一方面符合訴權要件,就可以行使訴權,啟動訴訟程式,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救濟,法院也必須接受和保障訴權的行使。另一方面,不符合訴權要件,法院就拒絕提供司法救濟,也就不能啟動訴訟程式,從而避免濫訴。

④民事訴權要件旨在排除不必要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而將有必要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納入訴訟視野。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關係到究竟何人可就何事提起確認之訴,關係到普遍意義上的確認事宜中哪些才能成為司法救濟的特定物件,因而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

2、確認利益。

①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具有表裡一體之關係,“有確認利益(訴的利益)的人即為適格當事人,適格的當事人即有確認利益,所以確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是同一的”,這是就二者之間的關係而言,僅僅指出了二者之間存在的聯絡,不能因為二者相互之間存在聯絡而忽視了二者之間的區別,進而認為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只需其中一項即可。

②就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的確定而言,並不能僅僅列明只有“當事人適格”一項或僅僅只有“確認利益”一項。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從不同的角度,按照相應的法定標準,從兩者不同的內涵出發,發揮著對具體確認之訴糾紛和案件的作用,割捨掉二者之中的任何一項似乎是不妥當的。

確認之訴是以確認為目的的,法院沒有相應的執行性,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當事人確認相關的法律關係,確認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糾紛也是屬於確認之訴的範疇,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