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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確認之訴嗎?

合同糾紛 閱讀(2.89W)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確認之訴嗎?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確認之訴嗎?

確認合同效力屬於確認之訴,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時民事案件案由之一,當事人認為合同屬於有效合同或者屬於無效合同時,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訴求。在買賣貨物、接受或提供服務等民事活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簽訂各種各樣的合同。確保合同的有效性,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最關注的問題。不過有時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規定,或者存在欺詐、重大誤解等情形時,可能出現合同的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的情況,此時可以通過提起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之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確認合同效力能否調解生效

確認合同效力不能調解生效。理由如下:

確認合同效力屬於確認之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三、合同效力的具體表現

1、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四、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合同效力的情形如下: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實施。但對於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並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3)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4)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的效力問題,通行的理論基本是這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純獲利益的行為和處分零花錢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這種行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屬於合同糾紛確認之訴,在合同成立之時合同是立即生效的。確認合同效力不能調解生效,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當事人認為合同無效時或者是合同存在重大欺詐、誤解的情況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訴求維護自己的權益。